省民宗委、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09.01.2015  00:4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和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要求,省民宗委、省民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鄂民宗发(2014)36号)。

  《意见》明确了开展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全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培养和树立一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二是切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使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扎根于各族群众心中。三是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活动,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注重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坚持不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四是切实为各族群众需求提供服务平台。加强为少数民族居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为少数民族居民提供专业化的、有针对性的服务。五是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展“一助一”或“多助一”等结对帮扶送温暖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和就业培训学习,帮助他们加快提高生产、生活水平。六是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七是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力争把问题解决在社区,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好各族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