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5月起推行立案登记制 废止各种“土政策”
中新网湖北新闻4月29日电 (唐业继 梁学东 曹旭峰)记者29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北省高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会上获悉的,5月1日起,群众起诉如果符合条件却被法院告知不予立案,可向上级法院举报。一旦查明属实,法院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将被问责。
湖北省高院负责人强调,一经群众举报,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追责。同时,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土政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5种情形分别是: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意见》还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4种情形: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完)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