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20种情形不宜担任现职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干部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
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后,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详细规定,对干部“下”的情形、“下”的依据、“下”的程序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
近日,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该《实施意见》。
干部“下”的六种渠道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6种干部“下”的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问责处理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实施意见》明确,干部达到任职(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在到龄次月,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须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和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作出调整安排。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实施意见》明确,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0种情形
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过去一直感到难以把握,中央《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
我省《实施意见》着重在这方面又作了细化规定,强调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干部的实际表现,并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
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增加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放任不管”、“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内容。
在担当作为方面,增加了“在急难险重时刻拒不接受任务或临阵退缩”、“对应当负责的事项推诿扯皮或庸懒散拖”、“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等内容。
增加五种问责情形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专门规定所列问责情形外,按中央《规定》增加了五种干部问责的情形: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四风”问题突出的;任人唯亲,用人不正之风突出的;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实施意见》规范了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对“下”的干部加强管理
对应当“下”的干部,也不能简单一“下”了之。《实施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定岗位,对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的干部,要同时明确其新的职务或工作安排。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被免职的干部,要酌情安排其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定职级,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定责任,是党员的要重新明确其所在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要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能否重新任职的重要依据。
定帮带人,对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定期谈心谈话,督促改正提高。(记者 刘娜)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