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网约车管理细则今起征求意见
昨日,市法制办和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求对《武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3个政策文件的意见。
今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按照国家关于出租车改革的要求,市交通运输委积极会同法制、公安、发改、人社、商务、工商、税务、质检、通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指导意见》3个政策文件。根据以上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政策文件,本市将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思路,推进巡游出租车改革、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接入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识,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需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对于运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实行明码标价;需要实行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加价规则,向市价格部门备案。如违反规定,将受到价格部门的查处。《实施细则》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指导意见》规定,网约车不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巡游车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城市道路交通优先通行、城市ETC优惠等政策。
网约车作为出租车行业新的服务模式,需要多部门联合实施有效监管。为此,《实施细则》提出,加强交通运输、公安、发改、通信、人社、商务、工商、税务、质检、网信等部门以及各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促进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
规定车辆、人员准入条件
提升安全出行水平
有市民反映,现在经营的网约车档次有所下降,车况也大不如前,甚至发现有报废车,网约车司机侵害乘客利益的事件也经常见诸报端。《实施细则》将保障乘客安全出行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守住安全底线,对车辆安全性能及人员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要求,除应符合国家安全性能和环保标准外,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要求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日未满3年;且具有车身电子稳定系统,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千瓦。
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员,《实施细则》要求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及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等条件,只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均可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为保障网约车服务质量,《实施细则》同时规定,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如有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的,不得申请网约车运营服务。
以“互联网+”提高服务水平
促进新老业态融合
针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巡游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传统出租车转型升级,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电召+站点候客”运营模式,减少车辆空驶。推广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乘客出行。支持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经营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经营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鼓励经营企业探索按单提成或按班费制结算的新型利益分配机制。
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明确合乘次数及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指导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拼车、顺风车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不得提供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驾驶员与合乘者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50%。
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持续到10月20日截止
《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指导意见》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个文件将在武汉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whfzb.gov.cn和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WHJT.gov.cn发布。
公开征求意见持续到10月20 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将意见寄至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27号,邮政编码:430014)或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办公室(武汉市汉口黄孝河路97号,邮政编码:430019)。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或[email protected]。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