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

07.03.2016  15:19

近日,咸宁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咸编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出:县(市、区)政府要设专门的民族宗教工作机构,统一名称为“××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可与县(市、区)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列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各县(市、区)民宗局长兼县县(市、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各县(市、区)民宗局人员编制应不少于3人。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编委要根据咸编发[2016]1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调整设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