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一镇卫生院因医疗过错赔偿病人20万
2012年7月8日,伍某因咳嗽、咽部充血到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就诊,就诊医生诊断伍某系上呼吸道感染,并给伍某单次静脉滴注克林霉素1.8克。7月9日,就诊医生再次给伍某单次静脉滴注克林霉素1.2克。滴注结束后,伍某感觉腰部疼痛难忍,经就诊医生检查无果。当天,伍某即被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肾功能不全、急性肾小球肾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7月10日,伍某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肾损伤、急性间质性肾炎、急性支气管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7月13日,伍某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急性肾衰竭、药物性肾损伤。根据医嘱,伍某出院后需定期进行复查、治疗,伍某治疗至2015年3月25日。伍某在治疗期间,巴东县某镇卫生院给伍某支付医疗费、鉴定费58000元。
之后,伍某因与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巴东县某镇卫生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因身体不适在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就诊,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伍某上呼吸道感染,但在给伍某诊治过程中,使用克林霉素剂量过高、用法不当,致伍某急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性肾损伤。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在诊疗伍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伍某的损害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对伍某因此造成的“急性肾衰竭、药物性肾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伍某基础疾病和巴东县某镇卫生院的过错参与度,判定由巴东县某镇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伍某自理40%。
据此,法院判决伍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10974.61元,由巴东县某镇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86584.77元,由伍某自理40%,即124389.84元;巴东县某镇卫生院赔偿伍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应赔偿伍某经济损失206584.77元,扣除已支付的58000元,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共计还应赔偿伍某经济损失148584.77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