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因“差评”状告消费者 法院认为买家有权评论

15.03.2016  11:01

  中新网武汉3月14日电 (陈诚 徐金波)网购茗茶给了差评,评价时还写了一句“假货”,结果卖家不乐意了,将买家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买家有权发表评论或者选择“差评”。

  2015年1月,吴女士在李先生经营的淘宝商铺购买了六件茶类商品。经品尝,吴女士对自己购买的六件商品并不满意,收货半个月后,她在网上填写了商品评价“与超市买的完全不一样的味道,假货!”同时给予“差评”。

  店主李先生在发现“差评”之后,多次与吴女士进行沟通,希望吴女士修改或删除评价内容,但吴女士一直不予回应。

  李先生认为,自己所出售的商品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并不是“假货”,而吴女士对网店的评价已经影响到了商铺的信誉,导致营业额下降,故起诉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吴女士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文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四千元。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法律或淘宝规则并未对买家应如何给予评价设定标准,因此,被告吴女士作为淘宝消费者,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情况,根据所购商品本身是否与店铺描述一致、自身使用感受及卖家服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在淘宝店铺评论栏发表评论或者选择“差评”。原告李先生列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评论行为是出于恶意或以企图到某种非法目的。此外,李先生作为卖家,在所售商品出现“差评”时,应拿出诚意、积极主动与买家沟通,不应一味要求买家修改评价。至于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认为,原告店铺营业额的浮动受到市场供求、季节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销量的下降与被告发表的差评有直接因果关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完)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