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应有制度弹性

07.09.2016  20:12

  王聃

  要让工伤认定不再冰冷,当务之急不是取消工伤认定的时间之限,而是当迅速赋予其某种制度弹性。

  一名在深圳打工的女子程女士上班时间突然猝死,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最终不治。既然妻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程女士丈夫这一请求却被深圳人社局拒绝,理由是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程女士家属因此将深圳人社局告上了法庭。(9月6日《新快报》)

  劳动者骤然倒在工作岗位之上,家人和亲属为抢救其生命拼尽全力,遗憾的是,生命最终逝去无法挽回。安排好逝者的身后之事,当亲属试图来为逝者争取“工伤”的待遇,遭遇的却是“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工伤”的冷冰冰规定。劳动者意外死亡在工作岗位上,却因“死得太迟”,进而无法获得对应的工伤补偿。如此情景,不仅令逝者亲属心寒,更令围观者愤懑不已。

  心寒和愤懑的情绪需要被正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也需要被再次审视。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即便是严重濒危的病人,通过药物和种种治疗手段,让其生命延续到48小时之上,很多时候也不再是难事。这般背景下,再去简单地以48小时内为期限,来进行工伤的认定,显然已不合时宜,只会制造出更多冰冷的新闻。正因如此,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此才能兼顾到制度柔性和生命伦理的两全,才能告慰那些在工作岗位上意外逝去的生命。

  然而,简单地取消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会否让所有的争议消失于无形?恰如一些论者所说,即便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调整到72小时,甚至是96小时,它仍会陷入到某种伦理上的困局。站在家属的角度,他们总是希望亲人的生命能够延续得更久一些。而站在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度,他们却希望实际的工伤认定操作具有制度刚性,防止种种“冒充”情形的出现。可以想见,即便工伤认定的期限被延长,甚至被取消,争议依旧会出现。

  正因如此,要让工伤认定不再冰冷,当务之急不是取消工伤认定的时间之限,而是当迅速赋予其某种制度弹性。如新闻所显示,深圳人社局拒绝程女士工伤申请的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那么,该条例能否在执行工伤认定时间期限的同时,增加一些弹性的工伤认定规定?譬如,因单纯抢救引发的“超时”,应不成拒绝工伤认定的理由。倘若系列弹性规定能被添加,工伤认定必当具有更多温度与人情味。

  应当意识到,工伤认定能否体现出足够的关怀与温度,仍是劳动者权利的一个重要表征。恰因于此,工伤认定最应回到“”和劳动者权利的本身,既要体现出制度的刚性,也要体现出对生命的足够关怀。如果一起起冰冷的新闻,总是无法触动呆板的工伤认定规则,就很难说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体恤是真诚的。日前,程女士的丈夫已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期待这起诉讼能引发积极效应。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