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自觉做好居民居住区域 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刻吸取浙江“9.25”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升居民居住区域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自觉做好居民居住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通告》,是加强居民居住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组织开展居民居住区域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工作,明确组织和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教育。各地要立即组织印制《通告》(可结合建筑情况自行调整版式),不盖印章,在居民小区、住宅楼、公寓楼、城中村等区域广泛张贴。同时,要将《通告》内容提供给当地新闻、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和要求。要借助开展“全民消防我代言”119大型公益行动、交通广播联动119消防月等主题活动,广泛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宣传典型火灾案例,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强化排查检查。要广泛发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等开展入户排查(检查表见附件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清单,实行“清零”管理。要指导居民对照《通告》内容开展自查自改(自查表见附件3),推动广大群众养成良好消防安全习惯。承担建筑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问题突出的要从重从快处置执法;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电话:027-87269999转9519、9886(传真)。
附件:
1.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自觉做好居民居住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2.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检查表
3.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表
附件详情请点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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