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职工伙同国土局职工伪造房产权证行骗获重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涂某为索要被告人王某所欠其的债务,指使并利用被告人王某在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条件,被告人涂某伙同并指使被告人王某虚构有经济适用房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涂某向刘某丁、丁某甲等多名被害人介绍被告人王某的身份并故意透露利用该身份能够购买位于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的虚假信息(被告人已经明知此处的经济适用房均已有产权人,不可能再次出售),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夏某(系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新华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偷换门锁为被告人涂某带被害人看房提供便利,在被害人受骗继而交付购房款后,被告人涂某指使被告人王某违规出具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夏某伪造房产权证提供给被害人继续骗取信任。至2014年5月止,被告人涂某、王某、夏某先后骗取刘某丁等22名被害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94万元,其中被告人涂某诈骗二十笔,价值267.5万元;被告人王某诈骗二十二笔,价值294万元;被告人夏某诈骗十九笔,价值248.5万元。
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到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孝天派出所投案,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夏某到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孝天派出所投案,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王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经济适用房出售的事实,伪造房产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涂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夏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夏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所分得的赃款均未退还,依法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