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税局关于做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地科技部门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工作,并及时与财政、税务部门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
各地税务部门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具体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准确理解把握两个文件的精神实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两个重要文件,就是要形成齐抓共管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学习宣传,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工作的责任落实,有效提升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水平。
2.紧密结合实际,加快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摸底调研。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建成之前,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科技部门对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审核确认。
3.组成工作专班,建立各部门协调共享的工作机制。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紧抓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调研,实现信息共享,健全协调联动共享机制。
三、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2017年7月25日前完成我省第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摸底工作,及时与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下一步政策落实夯实基础。各县市(区)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分头将辖区内的摸底情况上报至市(州)对口主管部门,由市(州)汇总于2017年7月31日上报至省级对口主管部门。
四、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中心 喻 晴 02787135665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杨随新 02767818516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孔 力 02787322165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张 迪 02787328712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