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局出台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15.10.2014  17:01

  日前,荆州市局出台了《荆州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国有土地租赁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土地用途等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或经依法收回且短期内不宜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土地使用者申请且符合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办理国有土地租赁。

        《办法》规定,国有土地租赁以短期租赁为主,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他用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办法》规定,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按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使用证,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办法》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交清土地租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