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应从健全完善制度抓起

09.09.2014  13:26
      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实现把财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在督促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适时制定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地规范了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避和防范了财政资金的使用风险。就目前情况而言,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虽然趋势向好,但因部分制度自身缺陷,如不加以完善,很有可能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对财政性资金进行拨付出库审批时,要坚持做到“一支笔审批”,不能多头多人审批。多头多人审批看起来分散了风险,下放了权力,实际上降低了防控标准,增加了运行风险。对一些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若所有的分管领导都参与签批,容易导致“各自为阵”,从而不利于综合平衡、宏观调控以及使用监督。即便使用过程中出了问题也不利于问责,如部门在使用中出现改变用途或者挪作他用等问题,因分管的领导都“签了字”、“点了头”,即使要对其进行纠正或者问责,操作难度也很大;二是在对预算单位内部一般性小额支出进行审批时,要充分发挥单位理财小组的监督把关作用,在严格核对其是否按计划开支的基础上,坚持做好联审联签工作,有针对性地设置审批环节,提高签审门槛;三是在对单位较大额度的开支进行审签时,要坚持做到事先充分酝酿、集体决定,事后领导会签,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理财小组联审联签。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双定额”管理制度。所谓“双定额”就是财政部门对一个单位的资金在收入上由财政实行定额拨付,在支出上实行最高定额管控。实行“双定额”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促使预算单位和部门精打细算,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双定额”管理,核心是限定额度。对随意突破定额的单位和部门,要坚持做到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与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相结合。在对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同时,要根据其突破定额的相关幅度等比例收取“调控资金”,对突破额度较大的在收取等比例调控金的基础上可减少或取消财政定额拨款。只有出重拳用重典,才能使“双定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在实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要注意做好对相关预算单位转移、隐瞒、分摊应由本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的防范工作。一要认真防范“以拨代支”转嫁相关费用。要强化对下属二级单位的财务开支管理。在支出定额管理上做到标准一致。对采取“以拨代支”的方式为主管单位分担费用的行为要认真问责,防止将事业费变成吃喝费;二要认真防范变相加大“项目成本”摊派费用。要加大对此类问题的清理力度,杜绝将突破支出定额部分的相关费用以加大项目成本的方式进行摊派;三要做好对“招商引资”专项核算工作。要加强对“招商引资”等费用的支出管理,防止单位将不属于招商引资时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变相列入“招商引资”费用中,让“招商引资”背过。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制度。一是要使绩效评估工作常态化、经常化。地方政府和财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适时设立绩效评估工作机构或工作专班,并按照其职能设定明确授权,要求其常年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并督促其做到常抓不懈,不能紧一时松一时;二是做到全方位、多层面、广覆盖。要结合对部门预算实行精细化编制与管理的客观要求,把绩效评估工作渗透到财政资金的各种类别及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监督每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的要求高效安全使用。要做到凡是使用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和部门都必须接受监督,都必须按要求接受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绩效评估。要坚决防止以所谓“干事”的名义向政府要钱,而要了钱后又不干事或者乱干事的现象发生。特别是加大对那些不属于本级预算但每年都使用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且数量较大的单位的评估力度,认真分析其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铺张浪费、巧立名目随意发放津补贴或者随意扩大公用经费支出等,督促其精打细算、合理用财,尽可能做到与当地的支出标准相对一致;三是加大对绩效评估成果的运用力度。要根据评估成果对各类资金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使用的退出和收回机制。对于能够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且效果显著的要给予支持,反之,对于随意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者挪作他用的要限期足额追回,并视情节从严追究用款单位责任,使其在经济和政治上不能得利;四是要做好对绩效评估人员的职业教育。从事绩效评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我要求,作出的评估结论要经得起各方面的审核检验。要坚持做到问题随时发现整改建议随时提出,并督促相关单位随时进行整改,不搞“秋后算总账”。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单位财务月报告制度。实行预算单位财务月报告制度,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掌握单位各类资金的收、支、存情况,能够根据单位定期报送的财务信息,定量定性分析预算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使用去向是否合规、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结余资金的存放是否安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目前正值整治“四风”的重要时期,在财务管理上,上级部门要求很严,群众的期望值也很高,一些禁止性支出的事项规定得也很具体,如果对其财务收支情况不进行定期分析通报,少数单位就会把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随意转嫁到其他允许支出事项之中,用所谓“合规”的名义掩盖其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这样事必会造成支出结构失调,甚至有可能导致单位决策者严重违纪违规违法。实行月报告制度之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分析的结果,随时提出调整支出结构的建议,并督导其进行整改,有效避免大的问题出现,起到保护干部的作用。同时,还要做好对月报告分析结果的运用工作,采取定期通报的方式将相关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一是对现有政府性债务存量构成及使用去向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按照原举债时确认的还债协议和规定,责成相关用债单位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避免出现部门用钱政府兜底还债的现象;二是设立偿债专户。要建立偿债基金,及早筹备偿债资金,做好到期债务足额偿还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偿债压力,降低或化解偿债风险;三是做好对举债规模的管控工作。对新举债事项要加强科学论证,对不完全需要举债的项目,尽量不举债,减少举债额度;四是加大对政府债权及结算资金的管理力度。通过制定有效措施,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实做好对政府债权及结算资金的清收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存量,化解风险。(宜城市人大常委会  李明国)

责任编辑:王振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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