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劝荣代表:建议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5.05.2020 12:20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5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小组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建议: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草案》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游劝荣代表认为,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和财产权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值得充分肯定。
游劝荣代表认为, 《草案》第127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法条的条文表述上实际上釆取了“否定—肯定”的逻辑思维方法,读起来容易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就是从总体上国家并不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除非法律有规定。如此规定,不能体现国家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也损害了民法典在这一领域的进步性。
有鉴于此,游劝荣代表建议, 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调动数据,虚拟财产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发和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建议将《草案》第127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此外,游劝荣代表认为,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能仅在总则中作原则规定,应当在分则中有所体现,落实到具体的分则条文里,至少在立法条件成熟的领域里如继承篇中作出相应的规定,比如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列为遗产继承等。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5.05.202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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