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
14.10.2016 03:33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一男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两路人后逃离现场,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近日,宣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2月13日,张某某从他人手中借了一辆轿车驾驶,张某某在饮酒后持D证驾车从宣恩县晓关乡堰塘坪村驶进宣恩县城。19时25分,在珠山镇贡水路乐享汇生活超市门前,与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轿车侧面擦挂,致该轿车左侧叶侧板损坏。擦挂后,张某某继续行驶,在珠山镇民族二路十字路口,将行人肖某、胡某撞倒,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该事故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90.1mg/100ml;胡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肖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且构成伤残。
案发后,张某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擦挂后逃逸,又致行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4.10.201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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