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瞒报个人事项该有“下文”
2014年至今,交通运输部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共475人,占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干部的11%。有18人因所报情况存在较大出入、超过规定的数额界限,本人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不充分,视为瞒报而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7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又有官员因为瞒报付出了代价。自从去年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来,多个省份的多名官员因瞒报个人事项被取消提拔资格。这次,交通部18名瞒报官员见识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厉害”。
按理说官员们不应该瞒报,因为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表述很清楚,不如实报告的,或者隐瞒不报的,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官员们不可能不清楚这条规定。然而,瞒报者还是不少。
笔者以为,部分官员之所以瞒报,或许不外乎三个原因:其一,由于前几年“只填报不核实”,所以,有的官员不太重视报告制度;其二,很多国人有一种观念是“财不外露”,有的官员或许也有这种观念;其三,由于部分财产说不清来源,或涉嫌违规,不敢如实报告。那么,交通部18人是因为什么原因瞒报呢?
很显然,第三个原因最受关注,这是因为,如果说不清财产来源,很可能涉嫌腐败。从报道来看,就存在“本人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不充分”的问题,那么,这类官员是否涉嫌腐败,是否对其进一步深入调查呢?遗憾的是,公众只看到瞒报官员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看不到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就包括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情形。
也就是说,根据规定所有瞒报官员都应该受到相应处理。笔者以为,交通部这18人究竟有没有受到处理,或者说受到何种处理,理应公开每个人的处理结果。这样做,不仅是依规办事,而且对其他官员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是尊重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官员因为瞒报而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是应有之义,因为这种不诚实的官员不适合提拔重用。但也要意识到,取消考察对象资格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处理,制度对瞒报行为的处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应该依规办事。如果某些官员说不清财产来源,有可能涉嫌腐败,更有必要深究。(张海英)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