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的通知
鄂民宗发〔2015〕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省属各宗教团体:
2014年,国家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省民宗委先后会同省质检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下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鄂民宗发[2014]3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银[2015]19号),对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2015年3月,国家宗教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5]38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省民宗委制订了《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的总结材料请于9月20日前报省民宗委宗教一处。
特此通知。
附件: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实施方案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
(联系人:马维辰027-87232173 [email protected])
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5]3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这两项工作的有效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97号)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国宗发[2014]65号)精神,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备案、年检固定资产登记以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工作,确保两项工作在全省已登记备案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得到有效落实,全面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规范化管理。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20日至4月15日)。 各地根据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已登记备案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备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会同各宗教团体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展宣传动员,使其认清开展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管理人员学习国家宗教局先后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熟悉开立银行单位结算帐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受理部门、办理程序和方法等,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的政策指导。
(三)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和上级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培训,指导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准备相关材料,按程序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办,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进程中的难点问题。9月15日前,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形成总结书面材料于9月20日前报省民宗委宗教一处。省民宗委将适时对各地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巩固和深化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专项工作,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事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做好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两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安排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确保两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广泛宣传,注重引导。 各地要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材料、利用互联网和报刊宣传等多种形式,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意义、要求、程序等宣传到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为其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促进其财务规范管理,从而增强其办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自觉性。
(三)积极协调,搞好服务。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主动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解决在这两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沟通服务协调工作。对需要宗教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要依法出具,不得额外增加条件,设置障碍,更不得以权谋私。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政策咨询,宗教工作部门要耐心解答,在办理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障碍,要主动与质量监督部门和银行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四)强化监督,规范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两项工作落实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按要求办理落实。宗教工作部门要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落实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年检工作,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固定资产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到相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要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加强账户资金管理,杜绝公款私用,做到现金收入及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支均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