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8.06.2015  11:1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托住底线原则,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坚持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衔接配套,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3.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逐步将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对门诊救助对象中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大病保险)的,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参照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各地要制定合规的诊疗和医疗费用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省级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加大对地方财政筹资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保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办法和“一站式”结算具体办法,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衔接和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