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揽生源 学员参训未就业学校退还培训费

01.03.2015  11:13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硚口某培训学校在招生广告上声称,与学员签订就业协议,月薪8000元起。一女子参加该校培训后,未能获推荐就业,要求学校退还培训费。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二审判决支持这名女子部分诉求,培训学校退还其6000元培训费。

张某在硚口区解放大道上开设一家培训学校及月嫂母婴护理公司,两单位均在某月嫂门店办公,且办公人员、地址相互混同。2013年,培训学校在门店发放招生广告、简章,承诺随到随学,培训费用9988元/人(一次付款8000元/人),结业后颁发月嫂高级管家班结业证书及全球统一学员证,并签订就业协议,月薪8000元起,未安排就业的学员全额退费。

向女士看到广告后,在该门店交纳培训费8000元,并由培训学校出具盖有“某月嫂连锁店”(未经工商注册)印章的收据一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培训学校组织向女士在武汉、上海参加月嫂知识培训,去客户家实习。但培训结束后,未按照广告、招生简章上的承诺,推荐向女士就业并达到月薪8000元。

向女士多次要求培训学校退还学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培训学校返还培训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但某培训学校发放的招生简章、广告应为向向女士发出的邀约,向女士交纳培训费8000元应为接受培训学校的邀约即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简章、广告的内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向女士已经向培训学校履行了交纳培训费的义务,但培训学校未全面履行培训结业并在结业后推荐就业岗位且月薪达到8000元的承诺。最终致使向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女士要求培训学校退还培训费8000元的请求,因培训学校为履行合同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扣减2000元,即由培训学校退还向女士培训费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某培训学校返还向女士培训费6000元。

某培训学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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