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

26.09.2014  17:48

    新华网武汉9月26日电(记者谭元斌)旨在保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的《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5日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具备临川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获取器官前应当举行缅怀仪式。对获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并为殡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湖北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途径募集。

    条例还规定,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责任编辑 余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