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检方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15.11.2014  01:45

    新华网武汉11月14日电(戴小巍)经过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努力,10月27日,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从加拿大返回国内。张某某回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没有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张某某被成功劝返,将有效推动检察机关当前正在办理的10余起重特大渎职、受贿案件的顺利侦结、起诉和依法追赃工作。这是湖北省检察机关落实上级有关部署和“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深入推进职务犯罪国际国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以来的新成果。

    据了解,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本通告所称经济犯罪,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

    据悉,根据上级部署,湖北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职务犯罪国际国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抓获境内外在逃犯罪嫌疑人17人。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