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在职时撇清与合作公司关系 退休后索要股权

03.09.2014  19:57

  在职时,一位干部给市纪委写了《检查》,称自己与某家公司没关系。

  退休之后,这位曾写《检查》的干部却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占有60%股权。对于此前的《检查》,他坦言是“为规避党纪处分,做出的虚假陈述”。

  这一事件的主角,是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的工程部原部长朱正林。2014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朱正林占有涉事公司60%的股权。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担任股东的条件有禁止性规定。不过,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干部做检查,但检查完该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是钻空子,是游离于党纪、国法之间。”同一公司的败诉股东王丽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

   曾在某公司持股60%

  这起经济纠纷的起因可追溯至1998年。彼时,作为合作伙伴,王丽娜与朱正林一起成立了北京金泰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成公司”)。

  在这家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朱正林出资600万元,王丽娜出资300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朱正林。

  王丽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原先在一家铁路系统下属公司做销售工作,1996年与朱正林认识,“1996年,他是华电房地产的副总经理。去华电之前,他是某部委的副司局级干部”。

  记者获得的一份户籍资料显示,朱正林的服务处所为“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职业填的是“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