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启动临时用地审核

28.05.2014  21:0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部署启动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强调省级国土资源厅(局)作为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全责。

  通知明确了此次审核的内容和方法。临时用地审核认定的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是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不属于上述规定范畴的,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审核的内容,一是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二是临时用地合同,三是临时用地的面积和用途。批准文件及合同同为审查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通知明确,下列情况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但无临时用地合同或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在时效期内的;超出批准的临时用地规模30%以上的部分;改变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为便于分析管理,通知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四类。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的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10日。国土资源部将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基础上组织抽查复核,复核合格率达不到拟定比例的省份,其临时用地将全部按违法新增建设用地移交卫片执法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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