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
18.02.2016 11:24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会议指出,去年全国两会以来,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了8001件建议和4809件提案,分别占总数的97.1%和96.5%;部门出台的许多政策都吸纳了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
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8.02.2016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