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千湖之省”的碧水青山 湖北:“四个一”模式高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日报7月4日讯(记者魏星 郭清君 花耀兰 李春薇)“请容许我对于过往我的同事们怠于履职,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侵害表示真诚的道歉!”
这是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法院在审理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职损害公共利益案时的一幕。该案也是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湖北作为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自2015年7月以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该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在全省9个地区69个县级检察院全面铺开,实现了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四个领域的全面覆盖。
“一把手”工程
被称为“千湖之省”的湖北,不仅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更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着老百姓的生命安全。
“我们要坚决贯彻省委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主攻方向。”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对湖北的省情保持着高度的清醒。
“万事开头难”,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检察业务,牵扯面广、办案难度大,且无先例可循。要顺利开展试点工作,必须采取“非常之举”。
湖北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作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来抓。2015年7月试点工作刚开始,省院和各试点院就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
试点工作以来,湖北省检察院党组四次听取公益诉讼工作专题汇报,王晋就试点工作五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强化措施,全力推进,选准、办好一批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湖北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从无到有,从一片空白到大胆探索,王晋始终记挂在心,并要求该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要做到“考虑周全,加强指导,保证庭审效果”。在王晋的带动下,各试点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纷纷将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抓,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今年5月22日,在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王晋代表省检察院报告了全省检察机关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在报告中,王晋特别提到了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强化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一个公益诉讼专班
设立公益诉讼专班,是湖北省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突出特色。
试点工作刚开始,湖北省检察院就以行政、民事检察部门为主体,在全省自侦、公诉、侦监等部门抽调20余人组成公益诉讼专班,采取“分片包干、分案到人”的方式,负责全省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督办,并承担层报案件的审批工作。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担任专班组长,统筹专班工作。目前,全省所有试点市级院和绝大部分基层院都成立了专班,专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职损害公共利益案就是经省院公益诉讼专班指导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5月,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发现该区某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遭到开采破坏,郧阳区林业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职,导致受损林地一直未恢复原状。
2015年12月12日,郧阳区检察院向该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林业局规范执法,恢复森林植被。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林业局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
2016年2月29日,郧阳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2016年5月5日,郧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监管被毁林地修复到位。
作为湖北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得到了最高检肯定,认为该案的办理探索出了一套可供全国借鉴的行政公益诉讼庭审程序和庭审模式;在最高检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会上,专门安排半天时间推广湖北经验,观看了该案庭审实录。
一个专项工作
从2017年3月起,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并将公益诉讼作为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
该省检察机关充分结合省情,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试点工作中,重点办理无排污许可、超标排污、无环保配套设施等水污染案件。该省的水资源领域案件占该省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四分之一。
今年6月30日,最高检举行公益诉讼主题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的一起典型公益诉讼案件:从2007年开始,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湖一直存在违法围网围栏养殖,造成湖泊污染,严重破坏了青菱湖水体环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虽多次监管,但由于该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实施阻力较大。
在检察机关对行政主管部门起诉后,今年5月5日,洪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确认该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未及时全面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相关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积极整改。目前整个青菱湖的围栏围网全部被拆除,投肥投饵养殖现象完全杜绝,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得到有效化解。为缓解当地人与资源之间的矛盾,洪山区检察院还号召当地渔民组织湖管会,将湖泊污染者变成管理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洪山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工作上取得的成果,离不开该院领导小组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主动探索。为保障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洪山区检察院在加大人员投入的同时,还从经费、车辆、装备等方面强化检务保障。该院检察长杨屹东亲自召集专班人员研究案件,确保完成提起公益诉讼的目标任务。
截至目前,洪山区检察院共上报线索8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向区法院提起诉讼2件,起诉案件已开庭并当庭宣判,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一个全能型团队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检察业务,相当于一并办理‘自侦+公诉+监督’案件,办案难度大。”据湖北省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处处长申鸿雁介绍,具备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案件汇报、文书写作、出庭公诉等多种能力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办案人员的基本要求。
为切实提高一线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能力,湖北省检察院公益诉讼专班人员通过现场办案、集中研讨等多种方式,先后200余次赴各地当面指导案件办理,共同评估、研判全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0余件,共同研究拟起诉案件100余件。
此外,湖北省检察院还通过组织全省培训、案件实训、庭审推演、课堂讲授、编发公益诉讼专刊等方式指导办案工作,先后派出30余人次赴全国各地交流学习公益诉讼办案和庭审经验。目前,湖北省各级检察院已经储备了一批能够扎实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才,为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打下了良好基础。
湖北作为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不但提供了极具借鉴意义的“湖北经验”,更为国家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7年5月底,在该省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共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和耕地1879.7亩,督促恢复治理被污染水源地8944亩,督促治理长江、清江以及其他河流、湖泊面积23607.35亩。促成收回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64亿余元,促成收回和保护国有资产和权益价值6787.54余万元。
“我们将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要求,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认真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发展。”王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