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首例行政机关主职出庭应诉案圆满结案

17.08.2015  12:00

  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某公司诉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市质监局局长雷红坐上了被告席。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咸宁市首起行政主职出庭应诉案件。

  某公司因不服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接到应诉通知后,质监局局长雷红依法履责,亲自核查案卷、亲自部署应诉、亲自出席庭审、亲自诉讼答辩。领导带头身体力行,维护司法权威,确保了该起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质监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但是考虑到该公司正处于转型阶段,生产经营较为困难,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调解。雷局长当庭同意法院的调解意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减轻对该公司的处罚。庭审结束后,雷局长对该局的法制工作人员表示,出庭应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是一次非常好的法制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对法律和公民权利的尊重,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能高效的解决问题,化解行政争议。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掌握案情,便于发现和了解本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雷局长还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让本局正副局长轮流出庭应诉。

    这起“民告官”案件中,局长亲自出庭,让原告方深为震撼,旁听人员也深感触动。对于人民群众而言,他们能够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从而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院工作、行政机关工作的理解、信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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