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出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8.03.2016 20:03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近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规则》明确,市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与人民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规则》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应履行七个方面职责:对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对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人民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代理本级人民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为保障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工作开展,《规则》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明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对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说明理由。
为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则》规定,对政府法律顾问实行以品德、素养、能力实绩为评价标准的年度考核。
本文来源: 司法厅
28.03.201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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