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男子敬酒被拒后打人获刑
21.06.2016 17:03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日前,咸丰县忠堡镇90后小伙向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其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7396.26元。
2015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向某与朋友陈某、吴某等人在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一夜宵店宵夜,期间,吴某接到朋友李某的电话,李某稍后也前来喝酒宵夜。宵夜接近尾声时,陈某因向李某敬酒被拒而对李某产生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向某和陈某用夜宵店内的木椅将李某腰部打伤,后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10000元。案发后,向某未归案。2015年12月4日,陈某因该寻衅滋事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在监狱服刑。2015年12月21日,向某被抓获归案。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向某、陈某赔偿经济损失。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无视国家法律,出于耍威风的动机,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致其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向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后续医疗费共计74792.51元。向某赔偿37396.26元;陈某赔偿37396.26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27396.26元。二人对以上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1.06.201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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