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解雇不满,盗窃东家被判刑

26.01.2015  17:22

        (通讯员:汪小月  编审:程勇)酒店收银员遭辞退后怀恨报复,夜间盗窃酒店前台现金及经理私人财物,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住利川市汪营镇某村的周某,应聘为利川市某大酒店的收银员,上班一星期后被辞退,其要求给付工资被拒后,遂产生到该酒店盗窃前台现金的想法。3月11日凌晨,周某谎称帮值夜班的收银员上班,等收银员和保安熟睡后,趁无人之机,盗走该酒店前台保险柜及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31275元,盗走酒店经理挎包内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共计16.5克。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项链及吊坠被盗时市场中准价格为402.75元/克,共价值人民币6645.38元。所获赃款均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依法予以追缴。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275元和黄金项链及吊坠折价人民币6645.38元,合计人民币37920.38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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