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各级财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16.04.2015  10:14

  2014年,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落实各项财税政策,切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年共支出4319.49亿元,支持全国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740万套。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一)统筹三本预算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4年,各级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三本预算,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4年实际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4319.49亿元,同比增长11.2%。其中包括中央财政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调入到一般公共预算的184亿元。2014年,各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租房(含原廉租住房)支出1652.9亿元,占38.3%;用于各类棚户区改造支出1050.8亿元,占24.3%;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支出372.34亿元,占8.6%;用于游牧民定居工程支出12.94亿元,占0.3%;用于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支出53.02亿元,占1.2%;用于配套设施建设1177.49亿元,占27.3%。

   (二)中央专项资金向棚户区改造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2222.21亿元,同比增加219.21亿元,增长10.9%。其中,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984.1亿元,占89.3%;补助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38.11亿元,占10.7%。分项目情况看,中央专项资金重点向各类棚户区改造倾斜,补助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037亿元,占46.7%。分地区情况看,中央专项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补助中西部地区资金1960.66亿元,占88.2%。

   二、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免收各项收费基金。 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是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对原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是减免相关税收。 对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对企业按规定用于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准予在企业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三、完善住房保障资金管理

   一是明确“两房”并轨财政政策。 从2014年起,将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归并为公共租赁住房,并对“两房”并轨后的地方政府资金渠道、盘活存量资金以及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从2014年开始,将原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整合资金,将用于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方面的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有机结合。 三是细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政策。 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范围、贴息率(不超过2个百分点)和贴息期限(不超过15年)、贴息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以及贴息资金的用途,细化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四是扩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试点。 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办法,进一步扩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督促各地财政部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2015年,各级财政部门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015年,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602.28亿元,比上年增长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384.24亿元,比上年增加162.03亿元,增长7.3%。 二是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 积极督促各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成本。 三是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 督促各地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 四是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机制。 选择部分地方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 五是鼓励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中,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房源充足的地方,鼓励采取货币安置方式,采取“补人头”与“补砖头”相结合,消化部分存量商品住房。 六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资产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保障性安居工程产权收益管理办法等。 七是部署全面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总结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经验,在各地全面推开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