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没有必要雕刻印章

25.12.2014  13:05
      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应该有自己印章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人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都是由新闻媒体发布的,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也没必要有自己的印章;有人则认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议、决定等如果不加盖印章,会给人留下“名不正”的感觉和遗憾,没有自己作为权力象征的印章是说不过去的,应该像其人大常委会一样,有自己的印章。那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应该有自己的印章?

笔者认为,人代会上通过的决议、决定有其固定的格式,未必非要加盖印章不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未必非要雕刻印章不可,即便雕刻也无处可用。

人代会决议、决定没有加盖印章的惯例,再说公文未必非要加盖印章不可。如每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和预算,其决议草案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以人民代表大会第几次会议名义发布公告。例如: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14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下就是正文,后面不再重复落款日期。再拿人代会行使选举罢免权的决议、决定,依据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也只需要大会主席团对外发布公告即可;再拿人代会通过法律案,依据立法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地方人大通过法规案以大会主席团公告形式,也不需要以人民代表大会名义。因此,在人代会上经全体会议通过的一系列议案和决议、决定等公文,都未必非要加盖“××人民代表大会”的印章不可。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公文格式”一章中对公文是否加盖印章也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由此可见,诸如像人代会决议、决定以及公告这样的有特定权力机关普发性的公文,除了由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外,都以人大常委会公报的形式进行权威发布。如关于法律案通过公布法律,立法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人大未必非要雕刻印章不可,一枚印章象征不了人大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六条列举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的人大机构中,恰恰没有提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系列权力机关。依法可想而知,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权力机关是不需要雕刻印章的,否则国徽法应该有所明确。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由国体和政体所确立的,不是有一枚印章就能象征了的。各级人大代表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代表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一旦闭会,人民代表大会就不再行使职权。人大的权力在于法定,而不是去讲究雕刻一枚印章。人代会闭会期间有其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即便雕刻人大印章也无处可用,平时是不能假人大名义随随便便发文的。如果不按法定职权行使、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将人大印章乱盖,人大权力则真成了“橡皮图章”。(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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