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检察院召开“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
图为市院“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为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成才文通报咸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图为记者提问
图为市院领导回答记者提问
本网讯(通讯员 吴瑛子)12月6日上午,咸宁市检察院召开“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成才文通报了咸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福辉,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旭等市院领导分别就服务非公经济的相关问题同媒体记者进行了互动。
今年3月份以来,咸宁市检察机关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作为全年检察工作的重头戏,积极行动,不断深化服务非公经济的认识,精准对接找准服务非公经济的切口,全员参与推动专项法律监督工作落细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体现在:一是严惩侵犯非公企业权益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51件74人,提起公诉65件122人。二是严肃查办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12件13人。三是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有效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涉案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经审查后依法不批准逮捕5人,决定不起诉2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3人,依法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5人。四是通过积极开展非公企业违法犯罪预防,增强企业控法律风险的能力水平。今年3月份以来,累计向非公企业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6件,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预防宣传47余场次,提供涉及非公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225次。
媒体记者提问:
☆咸宁电视台记者钟鹏:“鄂检十条”提出要“更加注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权益”。那么请问,在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是如何落实这一要求的,取得了哪些成效?
市院党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福辉:谢谢你的提问。“鄂检十条”专门就保护创新创业作出规定,强化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法合规的经营模式创新、金融模式创新、科技创新,结合检察职能采取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非公企业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发创造活力。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全市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权益,针对当前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情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侵犯非公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犯罪的惩治力度。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批捕此类案件4件8人,起诉3件5人,有力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品声誉。
☆咸宁日报记者刘晖:我想提两个问题。一是请简要介绍一下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咸宁市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情况。二是请问在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如何让这一要求落实落地的,有哪些具体成效?
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旭:谢谢你的提问。非公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因此,在落实“鄂检十条”精神过程中,咸宁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以办案为基础,以保护非公经济的平等权利为重点,深入领会精神,大力打击破坏市场准入,损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渎职犯罪行为,全市共查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背后的渎职案件共4件6人。一是保护平等的竞争环境,打破玻璃门,严厉打击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渎职犯罪行为。二是实行平等的权益标准,打破弹簧门,严厉打击损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渎职犯罪行为。
“鄂检十条”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更加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充分让非公有制企业在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中感到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具体办案中,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将建设性执法司法与严格公正司法统一起来,设身处地地多为涉案企业着想,既依法严格办案,坚守法律底线,又讲究方式方法,充分考虑服务企业生存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依法慎用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二是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对非公有制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企业诉累。
☆香城都市报记者袁立新:我们体会到,“办案保障发展、办案服务发展、办案促进发展”,是“鄂检十条”和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宗旨,那么,在强调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同时,会不会有造成新的不平等保护的可能,如何防止这种倾向?另外,请问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在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犯罪预防,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检察机关有哪些做法和成效?
市院党组成员、工会主任万军:谢谢你的提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解决影响非公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这不是特殊保护,而是在落实平等保护的要求。
众所周知,我市县市的企业经改制后,基本上全部成为非公有制企业。他们是经济发展、安置就业、稳定社会的主力军。虽然各地政府不断加强对非公经济体的支持,使之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观念上的问题,非公经济体在投资政策、审批审核、融资借贷、平等竞争等方面,仍处于劣势,阻碍、刁难,甚至侵害非公经济体的事件时有发生。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不平等地位。正因为如此,他们需要我们更加积极的保护。
保护不是纵容,矫枉也不能过正。为防止造成新的不平等,我们主要在思想上、政策上、执法上做到三个“始终坚持”,确保“平等”。一是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二是始终坚持法治原则。三是始终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的执法要求。
说一千道一万,坚持依法履职、落实平等保护始终是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必须坚守的前提和底线。贯彻落实“鄂检十条”绝非意味着“法外开恩”,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案,严把办案质量,严守办案纪律,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市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陈金保:专项法律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认真落实“鄂检十条”的要求,积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服务和保障非公企业发展。总的来看,我们工作的主要特点和成效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精心组织,确保预防实效。二是走访企业,面对面开展服务。三是注重法治宣传,加强犯罪预防。
☆咸宁长安网记者陆秋良:一是请问“鄂检十条”下发和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在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有哪些做法和成效?二是“鄂检十条”强调更加注重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请问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做法和成效?
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项明:谢谢你的提问。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非公企业对司法公正问题十分关注。一些企业家反映,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使企业受损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有的滥用执法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等。
“鄂检十条”和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加强了对涉及非公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集中办理了一批典型、有影响的诉讼监督案件,有力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注重对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我们着力围绕非公有制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使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受损权益得到依法救济,取得较好成效。二是注重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我们通过认真分析、把握经济新常态下非公有制企业经济纠纷的特点,及时受理申诉,重点针对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破产清算等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确有错误的情形,依法及时监督纠正。
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冷良德: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众所周知,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关键。“鄂检十条”强调更加注重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将其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和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基于上述认识,我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鄂检十条”要求,在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把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作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和手段,注重依法严厉打击对非公有制企业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诈骗非公有制企业财物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打击以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手段阻挠非公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犯罪行为,对上述案件做到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坚持依法快捕快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治安乱点专项整治,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
据悉,此次新闻发布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非公经济人士代表、媒体记者、人民监督员等40余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