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华容区法院适用“双赔制”调处纠纷

10.03.2016  18:49

        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而又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是否能够既获得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又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呢?新年伊始,华容区法院民事审判庭适用“双赔制”调解了一起工伤事故纠纷。 

        原告徐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的无牌无照摩托车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某无责,该事故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肇事司机无赔付能力,原告徐某某直接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用人单位,主张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本案是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徐某某应先主张侵权之诉,后就差额部分再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之诉,故拒绝赔偿原告徐某某的工伤损失。 

        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到用人单位宣讲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实行“双赔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开始对法律规定不理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讲解,最终接受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原告的工伤损失。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告徐某某相应损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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