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日前,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方案》。十堰将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联动机制,旨在及时对辖区内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反映污染情况进行研判和响应,推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强化大气污染物管控,预防和化解潜在环境风险,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该方案适用于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异常、轻度污染及以上天气的应对处置,对于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所属地区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由属地政府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该方案对各相关单位及县市区有关职责进行了分工。其中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大气办):负责协调、督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组织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响应工作,汇总各地各部门联动工作总结报告,及时通报各地部门联动工作相应落实情况。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专班,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督导乡镇街办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及监控,联合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单位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会同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研判,提出联动响应的启动及结束建议;启动联动响应后,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对企业废气排放、物料堆场扬尘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工业或生活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等重点环节开展排查,按照职责对存在的超标排污、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联动响应结束后报告联动工作总结。
住建部门:启动联动响应后,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扬尘污染控制,负责及时排查建筑施工工地及市政工程的扬尘污染状况,督促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八个100%措施,按照职责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联动响应结束后报告联动工作总结。
城管部门:启动联动响应后,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及时排查道路和裸露山体扬尘污染,排查渣土运输车辆是否覆盖和遗撒漏问题,排查是否存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落叶等现象,督促环卫部门加大道路冲洗保洁频次,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职责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联动响应结束后报告联动工作总结。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因素的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研判及预测,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启动和结束的建议。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安排专人监控十堰市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并及时将异常情况向市大气办报告。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安排专人监控辖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一旦站点大气环境质量监控数据连续2小时出现急剧上升的异常波动,或出现超高值、不合理值等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人应迅速通知该站点运维单位,向其了解数据异常的原因,并将结果立即向属地大气工作专班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对异常数据进行现场校核并排查问题,2小时内向属地大气工作专班和环保部门提供数据异常分析报告。
属地大气工作专班依据数据异常分析报告,及时作出如下联动响应决定。仪器故障带来的数据异常:运维单位在查明原因1小时内负责修复正常,并及时向属地大气工作专班、市大气办及对应级别的国家或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非仪器故障带来的数据异常:各县市区的空气自动监测点位一旦出现连续3小时AQI超过100,或连续2小时AQI超过150,或AQI超过200,且未来3小时仍处于上述条件时,由属地大气工作专班启动联动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排查处理。
当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AQI达到上述条件时,由市大气办启动联动响应,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市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各县市区的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出现连续3小时AQI低于100,且经环境和气象部门研判未来48小时内不会高于该条件时,由环保部门向属地大气工作专班建议结束联动响应,属地大气工作专班通知有关单位结束联动响应。中心城区出现连续3小时AQI低于100,且经环保和气象部门研判未来48小时内不会高于该条件时,由市环境监测机构向市大气办提出联动响应结束的建议。市大气办根据相关建议通知有关单位结束联动响应。
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QQ群(群号:275854978)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平台,用于各地发布数据异常信息、数据异常分析报告、通知相关部门启动联动响应或结束联动响应,为各地各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提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市直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就大气污染防治联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定期召集有关单位会商环境空气质量。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市大气办将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的巡查和督办。对联动工作反应迟缓、推委扯皮不作为、上报材料不及时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并纳入年底各地、各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