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

10.11.2016  22:10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