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59.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17.09.2014  13:09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最常见的是针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前,一般情况下可以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但符合以下两种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关于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律对违约金数额也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