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办文 〔 2013 〕 4 号 |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减少审批和核准事项,不断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估定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一、二、三级。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由评估单位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到评估工作现场踏勘,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和鄂土资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级别,并填写《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级单》(见附件1)。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对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从事一般性工程建设的,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业主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评价意见和不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资料提出意见,可以不开展评估。
二、切实加强专家技术审查
评估单位自行从《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遴选具备资格的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主审专家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写,有承担主审专家的经历和能力。
审查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对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规范)和管理要求提出书面意见,评定评估报告质量等级,对是否可以开展工程建设提出明确意见,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治措施和建议,并对审查意见、评估结论负责。原则上,一级评估报告须集中组织专家会议评审,不得采用函审。
三、建立评估结果告知制度
评估单位应在备案前,将评估结论、地质灾害的危害及防灾避灾措施和建议正式行文函告建设业主单位(告知书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2)。建设业主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须在告知书上签收意见,并严格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四、简化评估备案登记流程
一级评估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在项目所在市(州、林区)国土资源局备案,三级评估在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评估单位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级单。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评估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扉页中报告编写人员、审查人、单位负责人应由本人签名。电子文档的格式均为标准的便携电子文档格式(PDF)。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书面意见和专家组审查意见。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灾避灾措施告知书。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填写内容要完整清晰、专家组长栏须由本人签名。
评估单位符合资质要求,资料齐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评估质量的检查,建立评估质量负责制。对于在评估工作中,评估单位弄虚作假,未准确查明地质灾害隐患,评估结论不准确,建议不正确,导致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损失的,将暂停受理评估单位备案报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单位的评估资质。
(二)加强对专家技术审查工作的抽查和检查。审查专家没有认真履行评估报告质量把关职责或审查意见出现严重错误的,经核实后取消审查专家资格。对于未开展审查,以收取评审费代替审查,审查意见、专家签字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暂停受理评估单位备案报告,并取消审查专家的资格。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按照评估结论开展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相应处罚。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级单
2.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灾避灾措施告知书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附件1
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级单
评估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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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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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级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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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位意见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评估单位(红头)
文件编号
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灾避灾措施告知书
××建设业主单位:
受贵单位委托,我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湖北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号)等文件要求,对该项目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现将地质灾害相关情况及防灾避灾措施建议函告贵单位。
一、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及危害:
二、地质灾害防灾避灾措施建议:
请贵单位严格按照我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以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地质安全。若未按要求落实防灾避灾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你单位负责。
评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业主单位签收意见:
建设业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州)国土资源局,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