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统计事故联网事故直报有关文件的通知
24.12.2015 19:23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鄂安办〔2015〕87 号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事故联网 直报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推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统计服务能力,确保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由县级安监部门使用《 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直报是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具体要求,将进一步提升事故统计分析质量和决策服务水平。各级安委会、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重要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归口和直报的各项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职责,及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一)安全监管部门 2016年1月1日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登录事故直报系统,联网报送事故信息。现行事故报送制度继续运行,待时机成熟后停止。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负责事故统计的信息员在24小时内录入事故信息,完成统计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及时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由本级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统计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给事故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联网直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查看事故信息,并于每月3日前完成上个月的事故统计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快报渠道,做好信息共享。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5〕26号)要求,承担起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及其与同级安监部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在24小时内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事故信息。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市州、县市区对口部门,督促县级对口部门按要求抓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并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督促指导 (一)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工作将纳入今后省安委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考核并通报事故统计直报情况。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对统计数据审核把关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录入报送及时。县级安监部门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直报工作,选择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具体负责,确保统计直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为县级安监部门答疑解惑,加强横向协调和上下沟通,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统计处)。联系人:郑俊俊、岳唯,联系电话:027-87271061。 附件: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的通知.doc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12.2015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