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荆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政策解读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规定》)及《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2016年8月17日正式施行。上述文件出台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对两个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政府法律顾问能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参与协助规范性文件起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重要涉法事务和行政争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建立和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厅字〔2016〕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中共荆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荆州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我办起草了《意见》及《工作规则》。《意见》要求建立以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参加,覆盖市、县(区)、乡(镇、办)三级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工作规则》则具体针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和服务予以规定。
二、形成过程
今年上半年,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起草了《意见(草案)》和《工作规则(草案)》,书面征求了8 个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意见后最终形成。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一共三部分内容,包括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法律顾问的队伍和机构设置、法律顾问的职责、履职要求和聘用条件以及法律顾问的管理保障等。
《工作规则》一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组成情况、职责范围、聘任条件、履职要求、解聘条件等。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服务大局、合理配置、科学遴选的原则,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普遍设立政府法律顾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在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形成市、县(区)、乡(镇、办)三级政府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体系。
(二)重点解析
《意见》关于“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有三条刚性要求,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二是专职法律顾问原则上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具有法律职业(律师)资格人员担任。三是“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关的部门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法律顾问。
《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履职要求、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和聘用期限作了具体要求,原则上聘用期不少于2年,兼职法律顾问不能履职的,聘任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公开招聘与直接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聘任条件择优遴选。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册,供聘任单位选择选聘。
《工作规则》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设立、组成和专兼职法律顾问聘任条件、解聘事由以及履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市政府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拟定建议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对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的组成和选聘明确具体要求。一是专职法律顾问由已取得法律法律职业(律师)资格的市政府法制办人员组成。市政府法制办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律师)资格。二是兼职法律顾问从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中择优选聘。从法学专家中产生的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考核、管理及服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从优秀律师中产生的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及服务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其聘任期间的工作表现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后移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三)管理保障
《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确定经费保障和强化督促指导四个方面来保障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一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一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法治荆州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和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负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指导、绩效考评、工作经费、责任追究等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荆州市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