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九类家庭或个人可申请救助

28.11.2015  16:17

   (内容来源十堰晚报,转载须经十堰晚报授权)

   秦楚网讯( 十堰 晚报)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李凯 报道: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年底前,十堰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九类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九类家庭或个人可获临时救助

  据了解,十堰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对象为以下九类家庭或个人:

  因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以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生活必需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明显属于“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或个人;

  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和新生当年生活费的应届大学生;

  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管护陷入困境的困难“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

  遭遇重大困难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以及死亡无力安葬的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意外事件等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的外来务工的人员;

  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符合条件者可向当地政府申请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凡是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申请人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情况特别紧急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

  在紧急程序中,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咨询电话:8117113。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