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木马”牟利 被判三年徒刑

14.06.2016  20:36

        2015年4月,家住武汉市硚口区的严先生通过自己的手机登录手机银行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内竟然一分钱都没有了。严先生连忙致电银行客服,他卡内的资金共65880元已经被人转走。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严先生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李某、连某抓获归案。2016年1月,检察院向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连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李某犯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连某伙同他人非法制作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木马”程序,并通过互联网先后向多人销售,获利31350元。经鉴定,上述“木马”程序具有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并监控手机桌面应用操作的功能。

        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与人事先预谋,由李某提供手持无线POS终端机,将从被害人严某的网上银行中使用具有上述功能的“木马”程序窃取的人民币65880元进行转账取现,李某获得好处费一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获取违法所得达3135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帮助其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658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连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并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在与其同伙盗窃共同犯罪中从事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其家人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连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相信很多人都曾接到诸如“猜猜我是谁”、“您有一张传票”之类的电话,手机上也曾收到“积分兑换”、“请点此链接”之类的短信息,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近年来,我国在不断加大了预防电信诈骗宣传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此,我们要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千万不要轻信那种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千万不要点击乱七八糟的网址链接,千万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的信息,如果感到有疑问的话,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身边亲友询问、了解、核实,提高防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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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