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出台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问责16条

17.08.2015  16:35

  7月30日,宜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创建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实现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目标。

  《问责办法》共计16条,主要对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中,不尽责、不负责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问责办法》实行“两项责任制”:一是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二是单位负责制。市直各部门、中省在宜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问责办法》对六种行为实施问责:一是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二是按照相关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未按进度按标准完成创建任务的;三是在市食安办(市创建办)月度暗访测评中被通报,经限期整改仍然不达标的;四是在国家、省食品安全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国家、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考核评价标准要求达标,影响得分的;五是在创建过程中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六是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考核评价结果,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针对不同的情形,将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信息来源: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