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
2014年2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监管”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其中,尤为突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比如查税,有些国家实行随机抽查的税收稽查制度,每年选查2%的纳税单,发现问题就处以重罚,同时列入黑名单。这种办法,降低了自由裁量权,减少了寻租机会,也可以体现公平,提高监管效率,值得研究借鉴。我们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常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把问题企业和违法经营者列进去,进行重点监控。对违法违规者,要严厉惩处,以儆效尤”,高屋建瓴、切中肯絮地为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税收“黑名单”制度自推行以来,以制度化、社会化、常态化的运行模式,在惩戒税收违法当事人,提升纳税遵从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一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的当务之急。
一、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中央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一页。而培育法治精神不仅靠宣传和倡导,更需要刚性约束,形成威慑力。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让失信者登上税收“黑名单”,并采取纳税信用判为D级、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惩戒措施,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鞭策,更是一种法治风气的社会引导。正如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税收“黑名单”制度的推行,终极目标就是将外在的惩戒措施内化为征纳双方共同的税收法治信仰和内心认同,促进依法治税环境的全面优化。
(二)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 诚实守信是现代文明的基石,税收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实现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专门部署的“落地工程”。尤其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利用合作备忘录》,实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俗称“黑名单”)与个人金融信贷信息实时交换,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当事人向金融机构借贷将受到限制,标志着惩戒“黑名单”当事人步入全新的操作阶段,对重建诚实守信的制度规范,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与现代文明相一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显著意义。
(三)加快税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作为制度化的失信约束措施,税收“黑名单”制度的推行,既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又能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分析,及时发现当前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有效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稳步推进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二、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收“黑名单”制度,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将查处的符合公布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以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税收“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落地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准确把握当前税收形势,严格落实总局要求基础上,湖北省地税局先后制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115号)、《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下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式样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39号)等文件6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进行了深入部署,打造了符合湖北省情、税情的税收“黑名单”工作机制。
(一)明确公布标准。 结合全省税源情况,确定了省、市、县三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省局负责公布偷税、逃避追缴欠税300万以上及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以上的案件信息;市州局负责公布偷税、逃避追缴欠税100万以上及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以上的案件信息;县(市、区)局负责公布偷税、逃避追缴欠税50万以上及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万以上的案件信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在各级地税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之列。
(二)运行信息系统。 优化税收“黑名单”制度载体,将省、市、县三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到位,并配发各级录入、审核、审批权限。所有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均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运行,实时掌握全省案件情况。目前,系统已录入符合各级公布标准的案件12起,向总局报送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1起。
(三)做好公布栏公布。 为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纵深发展,充分考虑各地查结案件情况,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设置延伸到县级地方税务局,实现了省、市、县三级统一设置,并在各级地税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13起,不仅涉及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和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还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予以公布,有力构建了个人诚信推动企业诚信的“荣辱与共”的约束机制。
(四)落实惩戒措施。 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内部惩戒上,一是对公布的当事人,直接判定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三是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税务检查的频率。外部惩戒上,采取阻止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严格公布期限。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才可从公布栏中撤出。每季度终了30日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严格2年公布期限,并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力释放税收“黑名单”的威力。
三、税收“黑名单”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上重视不够。 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税收管理的新举措。但是,受传统管理理念影响,许多地方担心公布违法企业信息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对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有顾虑,怕担责,落实这一工作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二)执法上刚性不足。 税务稽查基本定位在重点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这一突出税收执法刚性的职能与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两项重要使命,且同等重要。但实践中,稽查服务被人为放大,大要案检查少,处罚力度小,弱化了稽查的权威性。因此,执法中存在对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不够准确,把握不够严格,本该公布的税收“黑名单”信息有所遗漏的问题,震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辐射力减弱。
(三)操作上流程不畅。 税收“黑名单”这一新生制度,推行时间较短,税务人员对其了解不深,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录入流程不顺畅,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程序、内容的把握不够准确,不仅影响工作效率,更可能埋下执法风险隐患。
四、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要求及途径
(一)加强宣传引导。 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是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税收信用体系,营造公平正义税收环境的关键抓手,对税收事业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督导力度,转变落后观念,改进工作方法,以“治本”代替“治标”,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舆论氛围,实现地方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绩效管理。 结合当前稽查工作职能特点,切实发挥稽查考核的内生动力,一是强化考核倒逼检查质量,在绩效管理中细化执法质量的考核,重点对税源管理、查补入库、涉税违法行为处罚等指标进行明确考核,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切实做到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基础上,使稽查回归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职能本源,树立稽查刚性,为做好税收“黑名单”公布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将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纳入绩效管理,实时监控,对于不严格执行,存在不报、漏报、瞒报案件信息的税务机关,给予绩效考核扣分,公开通报批评等各项惩戒措施。
(三)理顺技术操作。 在具体执行环节,要明确几个节点的工作要求。一是严格标准筛选。按照省局文件确定的标准,认真筛选符合公布条件的案件。公布的案件必须经由税务机关查结,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满足本级公布标准的案件必须公布,满足上级公布标准的案件必须推送。二是准确录入系统。对于查结的符合上级公布标准的案件要随时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并在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完成案件录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层报上级,按各地上报人员情况,系统设置三级权限,即录入、审核、审批权限,从录入人员录入到本级稽查局局长审批后,方能提交到上一级税务机关,直至送达案件对应的公布机关公布。如:县局查结的偷、逃税300万以上或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票面累计金额3000万以上的案件,须由县局录入人员将这一案件通过信息系统录入,并提交审核、审批人员批准后向市局提交,市局对案件信息进行审核审批后提交省局。三是深化公布途径。为强化“黑名单”公布效果,结合全省地税管理实际,共设置省、市、县三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各地将本级查结和下级信息系统移送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案件,以总局统一模板格式移交所属地税局办公室,并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公布工作。此外,可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以简要案例的形式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曝光,扩大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影响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