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版出租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多项规定维护乘客权益

05.03.2015  10:45

  3月4日,《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布。与1998年制定的《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专车”等形式进行了明确约束。

  租车公司不得从事客运出租

  目前,打车软件推行的“专车”使用租赁车辆和劳务派遣的形式从事客运,对此,条例将此类形式归为违法行为,将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利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并监督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汽车租赁就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武汉市客管处法规科负责人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一旦发现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而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

  武汉市客管处负责人表示,此类违法行为,之前最高罚款1万元,此次增加到最高罚2万元。

  约租车前提是具备两证

  参考其他城市的经验,条例将新城区出租车和约租车纳入管理。

  “预约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不喷涂、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识,通过通信、网络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根据乘客意愿行驶,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小型客车。”武汉市客管处法规科负责人解释。前提是,约租车车辆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具备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在条例中,新城区出租车和约租车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由武汉客管处负责编制,车身颜色、营运标志等将与城区出租车有明显区别,并与主城区出租车使用同样的服务规范、监管方式。

  拒载绕道将被吊销资格

  条例还对出租车营运中的种种不文明现象,处罚更严、界定更清晰,进一步维护乘客权益。

  条例规定,拒载、议价、绕道、强行拉客、甩客、未经乘客允许拼车、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行为等做法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卫生的,营运车辆安装语音开放式通信设备的,不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罚款200元;司机不使用文明用语粗暴待客的,在车内吸烟的,未按照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音响、视频和空调等相关服务设备的,罚款500元。

  武汉市客管处负责人介绍,乘客也要注意保存证据,令执法取证的过程更短,自身权益可以更早得到维护。

  如有建议,请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黄永进 刘春燕 王时青)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