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出台惩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10种情形要追责

03.08.2015  20:34

  记者7月30日从襄阳市纪委监察局获悉,襄阳市近日出台《惩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追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适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切实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惩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

  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负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办法》明确了惩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10种情形:对上级部署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领导机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未将惩防体系建设与本地区、本部门业务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或者未将防治腐败的要求和措施体现到各项改革制度建设之中,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对反腐倡廉制度不组织学习、不细化配套、不组织实施的;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打折扣、搞变通的,或者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严重不正之风的;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监督检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

  惩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六种方式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同时,《办法》根据职责和权限,明确了负责追究责任的机关、部门,增强了可操作性。《办法》建立了责任追究公开制度,适时通报和公开曝光责任追究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付芳 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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