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29.09.2016  17:13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

  《意见》指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等原则,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重点任务。在政策衔接方面,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在对象衔接方面,提出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在标准衔接方面,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在管理衔接方面,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加强沟通,共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

  《意见》要求,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将实施方案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从2016年开始,相关部门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意见》提出,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要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