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省级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鄂农办函〔2014〕58号
有关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积极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5〕64号)等要求,经与省农发办协商,现就做好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省级验收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11月5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以鄂农计发〔2013〕93号文正式批复并下达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计划。建设期限为1年的项目,县级农业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2014年11月5日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部门应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对竣工项目进行自验,并主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完成项目财政资金报账工作,省级竣工验收前,财政资金报账率须达到90%以上。
三、对自验合格的项目,市(州)级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州)级验收工作,并向省农业厅提交省级验收申请,同时附市(州)级验收意见和县级自验报告。自验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开展项目自验情况;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管护情况;资料、文档管理情况;管理运行机制和效益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结果;其他情况等。
四、个别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应逐级向省农业厅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列出项目时间进度表,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015年4月30日。
五、2015年4月30日前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规定,将由省财政厅收回该项目所有财政资金,并进行通报。
附件:湖北省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计划表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