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虐童”再现应如何反思
近日,四川省绵阳江油市再次发生虐童事件。11岁的女孩琪琪(化名)自述遭遇养父母殴打,并被水果刀割伤,双腿、背部遍布伤痕,触目惊心。在孩子姨妈报警后,当地警方已将养父母刑事拘留。
同样是幼童遭养父母虐待,此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南京虐童案”。目前,该案中的养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即将开庭。
年幼的孩童遭此暴行,类似的事件总可以激发公众的愤怒和声讨,要求对施害者严惩不贷也是合乎情理的。但当事情发展到必须讨论“该当何罪”时,伤害往往已经造成。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提供“前置”保护,减少乃至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对孩子自身而言才更为迫切。
琪琪早年父母双亡,奶奶过世后,在其他长辈的商议下选定其幺爸幺妈作为监护人。监护人的家庭情况我们不得而知,只知道“家中无后”。但即使收养者与孩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权威机构对收养家庭的收养意愿、监护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应该必不可少。
退一步说,即使收养手续合乎规范,也不能完全避免出现问题。报道中提到,琪琪的舅妈在1年前就发现孩子遭到殴打,为此还要求养父母写过一份终止虐待行为的“保证书”。但之后的事实证明,在没有制度支撑的情况下,类似的“保证书”实在谈不上什么约束作用。
同时,学校老师注意到琪琪“都是站着上课”,但在课堂和家访中“根本看不出有家暴的事”。直到虐待行为发展到针扎刀割,大人才得以发现并报警。如果有类似回访监控的制度作为保障,有家庭、学校、执法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对孩子的伤害程度何至于此。
目前,当地镇政府表示将发布公告,终止二人对琪琪的监护人权利。由此而来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之后孩子该怎么办。如果真的剥夺养父母的监护权,孩子还是面临困境。是改由其他亲属代为抚养,还是交由社会机构行使监护权?
在“南京虐童案”中,尽管遭遇虐待,当事孩子还曾出现“想念养母,整夜哭闹”的情况。这恰恰说明孩子的收养是一个包含血缘、情感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最大利益”的实现,无疑也需要各方精确考量评估,不可轻率。
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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