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
2018年8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4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生工程项目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了一大批民生工程项目,对补齐民生工作短板、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少数地方脱离实际、盲目决策,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群众反感、民怨集中;部分项目建设好高骛远、寅吃卯粮,追求短期效应,超出地方财力承受范围,产生重大隐患;部分项目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故意规避监管,损害政府公信力,存在较大社会风险。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规范有序推进全省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份启动民生工作领域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治理工作。省委、省政府印发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坚持省、市、县、乡(镇)四级同步,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服务、公共体育、水利、易地扶贫搬迁、住建、交通、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十大民生领域,重点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脱离实际、盲目决策,好高骛远、寅吃卯粮等六个方面突出问题,务实推进集中专项治理工作。为持续巩固深化治理成效,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切实把民生工程办好做实,建成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遵循。
第二至四部分聚焦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实施、监管环节,分别提出规范要求。其中,第二部分要求对民生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严格审核把关。一要加强规划引领。综合考量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重点保障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目标。二要科学编制计划。精准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准确把握计划实施节奏,成熟一项、实施一项。三要规范决策审批。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科学论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开展施工。四要严格落实资金。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确保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第三部分区分民生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明确分类推进措施。对未开工项目,要在科学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对已开工项目,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建成,避免成为“半拉子”工程,对于脱离实际、存在隐患的已开工项目,要采取适当调减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调整用途等方式纠偏整改,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对已完工项目,要开展投资后评价。
第四部分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加强项目监管,同时充分发挥督查、稽察、审计、投资评审等监管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市州县政府作为监管主体,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知》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加强在线调度、研究分析、日常监测和风险预警,督促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提高风险防范工作信息化水平。对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分类整改。
第五部分明确实施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是本系统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厘清地方和系统责任边界。二是加强协调配合。《通知》明确了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兵把口、条块结合”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情况通报、防范预警、督办督查、责任追究等五项工作机制,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挥作用。三是加强监督问责。明确各地各部门在项目决策、审批、建设、资金安排与使用、后续运营管理等过程的责任,严肃查处民生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