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的说明

29.05.2014  15:05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唐顺益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湖北省邮政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省邮政行业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邮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精神,2006年9月,湖北邮政完成了政企分开,原湖北省邮政局的政府职能由新组建的湖北省邮政管理局行使,企业经营管理任务由湖北省邮政公司承担。2012年,国家进一步深化邮政体制改革,省以下成立了市(州)邮政管理局,邮政管理体制由中央垂直管理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中央为主。二是上位法进行了较大修改。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订后的《邮政法》,对邮政行业法律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2012年10月,《邮政法》根据邮政监管体制的变化又作了一次修正。三是我省邮政业发展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与国家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快递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对快递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行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监管难度加大。

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我省邮政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湖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启动较早。早在2003年,原湖北省邮政局就起草、报送了《条例(送审稿)》。由于后来面临邮政体制改革,《条例》立法工作暂时搁置。湖北省邮政管理局成立后,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在多次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草了《条例(送审稿)》,先后于2009、2011年两度报请省政府审议。从2012年3月起,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先后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到四川、江苏、福建和我省荆州、咸宁、武汉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对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修改。《条例(草案)》于2013年7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

草案依据《邮政法》确定的框架,在邮政设施、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理顺邮政监管体制,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进行制度设计,从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的角度对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设立规则,从保障公民通信权利和寄递渠道安全出发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保障职责。下面,对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说明:

(一)关于邮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2012年全省设立了13个市(州)邮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管理工作。按照文件规定,县一级原则上不单独设立邮政管理机构,市(州)邮政管理局直接管到市县,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目前由省邮政管理局直接管理。根据邮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和《邮政法》修正案第四条,草案对省、市(州)两级邮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

草案依据《邮政法》将邮政普遍服务定位为国家保障的重要公益性服务,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将省政府已经实施的扶持邮政普遍服务的财政补贴、用地供给、邮车通行等优惠政策固定下来;明确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在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港口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为邮政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确保邮政普遍服务的切实履行。

针对目前我省邮政普遍服务中信报箱和村邮站建设的突出问题,草案均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关于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建设问题,考虑到《邮政法》已经作出了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原则要求,草案重点对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建设作出规定,要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补建。关于村邮站建设的问题,草案要求政府根据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按照统筹村级公共资源、构建综合服务平台的原则,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邮件的接收和投递。

(三)关于规范和促进快递服务发展

草案将快递服务定位为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政府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便利车辆通行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快递企业发展;同时要求快递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草案还援引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对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备案、统计、报告进行制度安排。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越来越多的快递纠纷问题,草案中对快件的收寄、投递和签收作了详细规定,严格快递企业的责任。另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野蛮分拣、泄露用户信息、违法扣件等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四)关于安全保障

草案专门设置了一章,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在通信与信息安全、寄递安全、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严格执行寄件验视制度、为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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